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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手艺的“培训生”“学徒工”黑料每日网:每日最新黑料事件,揭秘不为人知的真相工”不是“正式员工”?

2025-07-18 00:02:35

来源:工人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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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手艺的“培训生”“学徒工”不是“正式员工”?

判决明确,实质接受管理、从事核心业务、获取稳定报酬即构成劳动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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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些服务行业,“招聘学徒”的情况并不鲜见。但是,部分用人单位以“学徒工”“临时工”“培训生”为幌子,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。法院对用工关系进行实质认定。

在美容美发、餐饮服务、手工艺等行业,“招聘学徒”信息屡见不鲜。“学徒”本承载着技艺传承的美好愿景,却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异化为规避签订劳动合同、压低工资、逃避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的“挡箭牌”。当“学徒”之名掩盖了事实劳动之实,法律如何认定?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?

近日,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审结一起奶茶店“学徒工”索赔案。法院判决明确:即便冠以“学徒”之名,只要劳动者实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、从事其核心业务并获取稳定劳动报酬,即构成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包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

奶茶店“学徒”讨回双倍工资

2023年12月,求职者小潘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连锁奶茶店招聘调茶师的信息。与加盟店经营者秦某沟通后,小潘进行了4小时试工。试工结束当天,秦某便通知小潘“明天就正式上班”,并发送了排班表。小潘随后被拉入工作群,群里发布了打卡、手机管理、店务分配等规章制度。秦某按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小潘工资。

然而,奶茶店始终未与小潘签订劳动合同。2024年5月,小潘辞职后了解到自身权益受损,遂将秦某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

庭审中,秦某称小潘并非正式员工,而是“学徒工”,学习期初定半年,学会后才转正签合同。秦某声称小潘“学徒期时间不定、不考勤、不受制度约束”,工资是按“学徒工时”计算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工作群聊天记录清晰显示:小潘接受奶茶店排班管理,每日工作8小时,从事调制奶茶这一核心业务,并定期获取报酬。法院认为,小潘与奶茶店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,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,用人单位用工超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,应支付双倍工资。法院据此判决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。

以“临时工”“培训生”规避责任

小潘的遭遇并非个例。记者梳理发现,类似以“学徒”“临时工”“合作”等名义用工,规避劳动关系认定的纠纷在多地发生,法院均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审查。

小兰入职某美发公司,双方约定小兰收入构成为底薪加提成,每天工作近11小时,钉钉打卡考勤,每周休一天。公司称其是“学徒”“临时工”,只给“补助”。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根据考勤记录、请假审批、从事染烫发等核心辅助工作及小兰获取稳定报酬等事实,认定劳动关系成立,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元。

在另一案例中,朱某与某美甲社签订《培训协议》,约定90天培训期。实际上,朱某需向店长汇报工作及请假,接受店长工作安排、考核并按月领取工资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朱某受该美甲社劳动管理,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(美甲美睫),该劳动属美甲社业务组成部分,《培训协议》不改变劳动关系实质。最后,法院判令美甲社支付工资差额、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。

如果双方以“师徒”相称,能否认定劳动关系?叶某与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“师徒”相称,未签合同。叶某听从李某安排开展建材销售,但被拖欠工资。李某要求叶某“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”。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微信工作指示、离职流程要求、报酬支付事实及从事核心销售业务等证据,认定存在高度从属关系,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、加班费、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9.18万元。

“行有行规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

针对一些行业的“名为学徒实为用工”现象,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强调,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实质特征,而非表面称谓。

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可规避的强制性法定义务。”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庄宇指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,且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,否则须支付二倍工资。这一义务不因冠以“学徒”“兼职”“合作”等名目而免除。

庄宇分析,认定劳动关系的黄金标准是“三性”,包括人格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。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、指挥和监督(如考勤、请假制度、工作安排等);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;劳动者是否依赖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。

“小潘及类似案例中的劳动者,其工作状态完全符合这‘三性’,劳动关系毋庸置疑。用人单位试图用‘学徒’标签规避责任,是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。”庄宇说。

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魏巧在点评上述镇江案例时说:“‘行有行规’不能突破法律底线。”她认为,“学徒”凝聚着匠心传承的期望,但绝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。法院依法从“三性”角度进行实质认定,回归用工关系本质,是对“学徒期”被无限延长的司法纠偏,也是对“学徒工”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和对行业正确招用“学徒工”的明确指引。

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庭长曹涌提醒,用人单位采用“学徒工”等形式用工,务必坚守法律底线。只要劳动者实质接受管理、从事主营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,劳动关系即告成立。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切实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、休息休假、获得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,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,促进自身健康长远发展。(记者 黄洪涛 通讯员 许琪琪 王天)

【责任编辑:卢小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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